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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讨债得2万元“辛苦费” 被抓后获刑一年二个月 大...,,2018年9月2日 赵某支付给了马某2万元的讨债“辛苦费”。张先生回到青岛后,马上报了警,经法医鉴定,张先生被殴打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索...,男子帮讨债得2万元“辛苦费” 被抓后获刑一年二个月大众网青岛20180902青岛大众网官方百家号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商贸活动的迅猛增加,债务纠纷亦愈发增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部分债权人走上了以扣押、拘禁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方式索取债务的违法犯罪道路,致使因债务纠纷引发了非法拘禁案件。日前,记者采访了李沧区人民法院法官,综合几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例,“希望债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讨债走上犯罪的道路。”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说。 案例1 因股权纠纷 将合伙人拘禁 崔某和陈先生是生意上的合伙人,但因为股权有纠纷,两人一直没能达成共识,于是崔某就想到了找人将陈先生抓起来商谈股权的事情。2015年11月,崔某找到了刘某等4人,商量由他们对陈先生进行跟踪。当年12月,崔某在市北区某小区陈先生家楼下,给刘某等5人指明了陈先生及其驾驶的本田越野车,要求刘某等人伺机控制陈先生的人身自由。 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等人尾随陈先生到市南区一家修车厂,见陈先生独自一人在路边,刘某等人就将陈先生强行拖拽上车,期间因陈先生在车内反抗,刘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衣服蒙住陈先生头部,后刘某等人将陈先生带至南京路某停车场平房内,并通知崔某等人赶至该停车场平房内。 “在限制陈先生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崔某与其商谈股权纠纷事宜,至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等人才驾车将陈先生带至李沧区枣园路一偏僻工地处放走。”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在被非法拘禁的5个小时里,陈先生因为被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陈先生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体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刘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刘某还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他参与人员也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期徒刑一年。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先生医药费等8000余元。 案例2 非法拘禁式讨债 赔钱又判刑 王先生向景某的公司借款3万元,一直没有归还,景某就找到朋友李某一起,于2017年6月的一天中午12时,在李沧区一家饭馆门口,将王先生强行拖拽到车上,并带到景某公司的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景某指使李某对王先生进行殴打。言语威胁,一直到当天下午6时许才将王先生放走。经法医鉴定,王先生左颧部皮肤擦伤;双眼睑挫伤,球结膜下出血;唇粘膜出血破损;躯干及肢体皮肤挫擦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景某也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因为之前有过因讨债非法拘禁他人的经历,并且被判刑过,放走王先生后越想越后悔,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景某交代,他当时也是一时冲动,才非法拘禁了王先生。事发后,景某和李某也主动找到王先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景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中,景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王先生因为借钱一直不还,才导致景某等人将其非法拘禁的后果,王先生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借钱不还属于民事行为,不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王先生无过错。另外,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并交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假释;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 参与讨债也被判非法拘禁罪 辛先生和王某、段某等人有经济纠纷,2016年5月一天的下午2时许,王某在市北区一处市场内发现了辛先生,随后将辛先生强行带到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某小区内的王某的家中,限制辛先生离开,王某还在家中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并且强制辛先生写下了7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时,王某又通知了和辛先生也有经济纠纷的段某,让段某一起来向辛先生讨债。段某来到王某家中后,同样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并且也强制辛先生写下了3万元欠条。一直到第二天早晨,辛先生才被放回。 辛先生被放回后马上报了案,经法医鉴定,辛先生体表散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段某也被抓获。案件审理中,被害人辛先生书面对被告人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段某的辩护人提出,段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段某是初犯、偶犯,也是从犯;被害人辛先生欠债不还,存在过错,希望从轻处罚。“辛先生是被王某非法拘禁的,段某是后来被王某叫到现场,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等行为,我们认为段某是从犯。”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关于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段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采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王某、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段某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段某取得被害人辛先生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4 2万讨债“辛苦费”换一年多刑期 赵某(另案处理)和张先生有经济纠纷,马某被赵某从外地请来向张先生讨要这笔钱。2017年1月初,马某驾车至青岛某停车场找到张先生的黑色丰田车,将事先备好的GPS定位装置吸附于该车下。 10多天后,马某根据GPS显示位置,驾驶商务车至李沧区君峰路某娱乐场所院内,找到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当晚10时许,马某见张先生出现在该场所门口,就将张先生强行拖拽至商务车内,并驾车开往江苏省某县。期间,马某向张先生索要赵某的欠款,并殴打张先生,后张先生同意找朋友帮忙偿还部分欠款,马某告知赵某后,赵某同意。 张先生将部分钱转给赵某后,马某才将张先生带到江苏省某县一处宾馆,放张先生离开。赵某支付给了马某2万元的讨债“辛苦费”。张先生回到青岛后,马上报了警,经法医鉴定,张先生被殴打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马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先生也有过错,法院应该从轻处罚马某,但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张先生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张清皓) |
公司名称: |
男子帮讨债得2万元“辛苦费” 被抓后获刑一年二个月 大... |
公司类型: |
个体经营 () |
所 在 地: |
全国 |
公司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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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未填写 |
注册年份: |
2004 |
资料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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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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